2021年最新武汉公积金办事指南:个人账户同城可直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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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7月14日,升级后的武汉公积金2.0版核心业务系统正式对外恢复柜面服务。2.0新系统旨在让广大职工早日使用服务体验更佳,新系统可通过人脸和身份证识别自动登录;现场采用高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武汉公积金中心坚持科技赋能,采用“前台+大中台+后台”的先进架构,建设2.0版核心业务系统,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提档升级。

新系统整合线上服务渠道,将网上业务办事大厅、12329呼叫中心、短信平台、自助终端等全面接入技术中台,实现统一运营、统一管理,业务办理更便捷、更智能、更高效。

新系统将带来哪些新体验?

服务体验更优质:2.0系统致力于打造“客户使用方便、管理逻辑清晰、智能业务升级、系统风险可控”的新一代公积金业务服务系统,面向的客户群体更广泛,办理渠道更多样,将为缴存职工带来更优质的服务体验。

用户认证更安全:新系统将搭建统一的身份认证中心,提供统一的用户认证管理和服务,提高了公积金用户认证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业务办理更高效:新系统将实现业务无纸化办理。将前台业务交易事项由1319个合并为217个,简化柜面操作流程,并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采集、使用电子凭证,业务办理完毕即可生成电子回单和电子申请书,减少业务要件,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材料提交更简化:新系统将同步实现业务政策优化。按照市委市政府“清减降”的工作部署,新系统通过数据信息共享,公积金将提取办理事项由25项合并为17项,将专项材料由48项减为29项,切实做到减证便民。

一、2.0新业务系统重点变化:同城转移

过去个人离职去新单位入职缴纳公积金,需要现单位开具公积金接收函给原单位办理转移才能正常缴纳;随着现在武汉公积金系统的更新升级后,个人账户同城转移已无需公积金接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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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转移办理步骤

1、原单位为职工账户办理离职封存

职工离职后,原单位可根据情况选择离职(调动)封存,职工个人账户同时转至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管理;

单位在此次公积金系统升级前已经为职工办理封存的,需先为职工启封,再办理离职(调动)封存,职工账户可转至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管理;

2、封存户账户转移至新单位

职工入职新单位后,新单位直接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原集中封存户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缴交比例自动调至新单位缴交比例;

3、新单位为职工办理账户启封

新单位为职工办理启封、基数调整后可正常办理汇缴或补缴。

简单的理解,就是你离职后,你的原单位会为你办理账户封存,新单位直接为你设立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办理启封、调基。不再需要你提供新单位的公积金接收函给原单位。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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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住房公积金缴交范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设立个人账户。

(一)武汉地区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者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武汉地区代表机构。

(二)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岗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三)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0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年收入总额/12个月)。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武汉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021年度月缴存基数的上限为26891.76元(含),下限主城区为1750元,新城区为1500元。

(二)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2%,企业可在5%至12%之间自主确定;非企业单位不得低于8%。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

(四)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起缴时间和缴存基数的确定: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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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单位账户设立

所需资料:

1.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其他单位提供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信息的证照 (原件);

2.法定代表人和(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单位公积金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4.网上业务操作员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5.《武汉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申请表》;

6.《武汉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法律责任告知书》;

7.《武汉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服务协议》;

8.《武汉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委托收款协议》(选择委托收款方式的提供);

9.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需提供区级(含区级)以上人社部门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注:5-8项可在公积金官方网站——便民服务——表格下载中下载填写,并按要求盖章;其他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地点及办理流程:

归集业务受托银行和分中心均可受理单位公积金账户设立;单位预留印鉴和网上业务开通只能由所属缴存银行受理, U盾在三个工作日内免费寄至单位申报的邮寄地址。

注意事项:

1.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必须同时开通网上业务;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可到缴存银行办理单位网上业务开通、单位网上业务信息变更、U盾换发和开通委托收款功能;

2.每个“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分中心审核后办理。

04、个人账户设立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新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缴存银行或单位网厅

注意事项:

1.在办理职工个人开户时,系统会先通过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核验职工是否存在未销户的个人账户在集中封存户:如存在直接转移至当前单位;不存在设立新账户。

2.职工身份证号码只能对应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

3.单位录用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护照(外籍人员),《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人员)原件,并填写《外籍及港、澳、台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到缴存银行办理,所属分中心授权后,设立公积金账户。

4.职工有过死亡、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情形的,不予办理开户。

05、个人账户状态变更

封存:职工在法定工作年限内,与所在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暂无就业单位且需要保留公积金账户的;职工与单位劳动关系存续,但因各种原因需暂时停止缴存。

封存分为:离职(调动)封存、退休封存和保留劳动关系封存三种状态。

启封:单位为账户封存的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由封存转为正常。

办理资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地点:

缴存银行或单位网厅

注意事项:

1.职工离职后,单位可根据情况选择离职(调动)封存、退休封存或保留劳动关系封存。选择离职(调动)封存和退休封存,职工个人账户同时转至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管理;

2.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不能办理汇补缴业务。

06、住房公积金汇缴

所需资料:

《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办理地点:

缴存银行或单位网厅

注意事项:

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先代扣再代缴;

2.单位若发生当月缴存情况变更,应自行办理职工个人开户、基数调整、封存或启封后,再办理汇缴;

3.单位需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完成汇缴,汇缴月份以开户时登记的本月缴交或次月缴交为准;若单位未按时汇缴,将记录为欠缴状态,并只能办理按月补缴;欠缴月份的按月补缴完成后才能继续办理当前月份汇缴;

4.单位不可提前汇缴公积金;

5.单位每月度的公积金只能汇缴一次,欠缴部分按照补缴流程操作。

07、住房公积金补缴

补缴类型:

1.差额补缴:单位完成本月缴存后,单位缴交标识是“已缴”,因基数调整等原因,可以办理差额补缴。

2.按月补缴:单位未按月完成汇缴的,单位缴交标识是“欠缴”,可以办理按月补缴,补缴月份和金额与汇缴一致。

所需资料:

1.《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补缴清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加盖单位公章的补缴情况说明,写明补缴月份、补缴原因。

办理地点:

缴存银行或单位网厅

08、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办理资料:

1.《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复文件或《企业变更通知书》原件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变更信息查询结果;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6.涉及到负责人信息变更的,还需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缴存银行

注意事项: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需到所属分中心办理变更;

2.因单位地址跨区域发生变更需变更缴存银行的,只能办理同行变更,需经分中心审核后办理。

09、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缴存职工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为15位的,以及姓名、身份证号登记有误或不匹配的,应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办理资料:

1.《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外籍及港、澳、台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职工身份证原件。

办理地点:

缴存银行

注意事项:

1.除身份证升位外必须本人到场办理;

2.姓名有生僻字或符号的,需与职工I类银行卡中身份信息保持一致;

3.同一人身份证号和姓名不能同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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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职工个人账户转移

1.职工离职后,原单位可根据情况选择离职(调动)封存和退休封存,职工个人账户同时转至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管理;

2.职工入职新单位后,新单位直接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原集中封存户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缴交比例自动调至新单位缴交比例;

3.新单位为职工办理启封、基数调整后可正常办理汇缴或补缴。

11、职工个人账户合并

在系统内每名职工的身份证号只能对应唯一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对于在同一单位内的一个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号情况,应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

办理地点:

缴存银行或单位网厅

注意事项:

1.个人账户合并无论两个账号是否在同一个单位;

2.被合并账户必须是封存账户,且不能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合并账户必须是正常状态。

12、单位账户注销登记

办理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表 》(加盖单位公章);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能证明单位注销原因的证明材料,如税务注销通知或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等;

3.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办理地点:

缴存银行

注意事项:

1.单位如有未分配的暂存款,应先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后,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2.单位缴存信息中法定代表人、经办人信息空缺的,应先做单位缴存信息变更后,再办理单位公积金账户注销;

3.单位账户在申请注销时,不能存在未销户职工。

13、开具单位缴存情况证明

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任意分中心办理。

单位开具缴存情况证明的,只能打印系统中现有内容加盖分中心业务专用章,不得增减内容。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办理材料

一、基本材料。办理所有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调解)书,销户提取的除外;

(二)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

二、专项材料。不同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请注意:

所有办理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购房类提取分类

首套房

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

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套房

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首套自住房提取

01、定义

首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其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02、提取方式

支付购房款

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提取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专项材料: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视情况提供契税证明。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政策提示:

(1)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不能凭购房合同提取,可以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如未明确份额占比,则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有明确份额占比,则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2)凭备案购房合同仅可以提取一次,满36个月之后可凭该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提取。

(3)职工购买存量房,通过联网核验职工购房计税价格,若联网核验失败或非本市自住房,需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①房产局档案科出具《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无需盖章);

②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出具《房产交易申报单》(加盖业务专用章);

③《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复印件(无需盖章);

④ 房查证明。

(4)购买存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满6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自住房规划用途必须为70年产权住宅类(房屋使用年限以土地使用年限为准)。

(6)购买非本市自住房申请提取的须到分中心办理。

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

借款抵押合同 、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查证明;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无需提供专项材料。

政策提示:

(1)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须到柜面签订《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非借款人本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专用委托公证书(住房公积金官网下载);借款抵押人含职工及配偶以外的,不能办理此项业务。

(2)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须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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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

首次办理时提供借款抵押合同、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政策提示:

首次办理时,须到分中心办理异地贷款信息采集,再次办理时无需提供专项资料。

注:职工同时满足支付购房款、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的多种情形,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办理,且无法更改。

二套房提取

01、定义

第二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其配偶只有一套自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02、提取方式

支付购房款

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自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

专项材料: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视情况提供契税证明。

政策提示:

(1)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如未明确份额占比,则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有明确份额占比,则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2)参照首套房支付购房款提取政策提示(3)-(6)执行。

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

参照首套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规定执行。

租房提取

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或者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上一年度房租。

单身职工每年度可以提取14400元,已婚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度可以提取28800元;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单身职工每年度可以提取28800元,已婚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度可以提取57600元。

专项材料:

除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需提供人才认证材料外,其他职工无需提供。

政策提示: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含委托扣划)或者贷款的方可办理(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的除外)。

其他提取

01、重症提取

重大疾病范围:

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器官移植、心脏搭桥(支架)。

办理条件:

缴存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症的,可以凭12个月内的住院专用凭证或者费用支付凭证,每12个月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专项材料:

重症患者身份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医保部门的重症病历、医院住院专用收据或者发票;尿毒症门诊透析的,提供尿毒症透析门诊发票;靶向药物治疗的,提供靶向药物门诊发票或者药房发票。

政策提示:

重症患者为职工子女的,需提供关系佐证。

02、重灾提取

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在遭遇火灾、地震之日起,可以在6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损失总额。

专项材料:

事故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政策提示:

需提供火灾发生及财产损失佐证材料,现场核实。

03、低保提取

职工及其配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保留账户余额百元以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04、加装电梯提取

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加装电梯的,可以在费用支出36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中(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专项材料和办理流程详见住房公积金官网相关信息。

销户提取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

01、退休

职工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或者已享受社会养老待遇。

政策提示:

联网核查办理。销户提取后不得再开设个人账户。

02、出境定居

本国户口已注销或者已办毕移民手续的。

专项材料:

户口注销证明或者移民签证(公证翻译件);

政策提示:

两年内不得就该情形再次办理提取。

0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政策提示:

联网核查办理。销户提取后不得再开设个人账户。

0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本市户籍,且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24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且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6个月的。

政策提示:

联网核查办理。本市户籍,账户封存停缴不满24个月重新就业的,应当办理同城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非本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应当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两年内不得就该情形再次办理提取。

0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专项材料: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提取,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继承权裁定判决书》。

# 注意事项 #

一、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偿还公积金贷款或首套自住房组合贷款(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行终止)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也不能以该贷款结清为由办理同套房屋的提取。

二、委托办理。除《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事项必须借款人本人办理或公证委托外,可委托近亲属办理相关提取手续,受托人限于职工配偶、父母和子女,同时应提供证明亲属关系的身份材料,如无法提供以及委托他人的应办理公证委托。

三、对于需调查核实提取材料的,分中心或缴存银行有权留置相关证件,审核时间延长至15个工作日。对于需要核实购房行为真实性的,分中心和缴存银行可以对其购房过程进行审核,发现套提住房公积金的纳入诚信管理。

四、对购买非本市自住房进行异地房查未取得结果而职工未提供真实有效查询渠道的,可以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武汉市社保公积金政策咨询、申报、缴纳、转移、账户管理等一系列代理服务,电话:1532711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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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小助手
  • 本文由 办事小助手 发表于 2021年7月21日10: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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